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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企业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哪家好

作者:盘锦瑞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11:17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什么?国际商标注册应注意哪些事项?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各国商标当局在注册时,将根据本国商标法、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这些法律条件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被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国际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使用行业通用的商号或者图形。

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商标使用地名。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商标仅由表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数字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

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不同的国家对商标的特征有不同的审查标准。日本《商标法》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指定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对宽松。所有可用于识别产品、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徽记、品牌、印章、图章、插画边缘、图片、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均可用作工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在英国和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两部制。a部(主注册处)注册的商标要求比B部(附属注册处)注册的商标要求严格。

根据英国商标法,任何申请注册为A部分的商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启动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的纯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中国注册;申请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的纯成员国,或者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与国家基本注册或者基本申请内容相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完全相同;商标应当与国内注册商标的名称完全相同,包括颜色;所报货物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货物和服务范围相同或不超过该范围。同一商标在国内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申请国际注册,填写《中国报告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国际注册申请书》类别顺序。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要求优先权。

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但应当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的副本。商标局对不符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第6-1条、第2条、第3条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议定书》联合实施规则之一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续期注册。

申请过专利的人都知道申请专利包含三大类:发明、实用、外观、这其中发明里面可以申请的种类又更多,特别是当某一发明专利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时均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毕竟大家都知到专利申请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这就是专利的公开换保护制度。所以,当申请人发明的专利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时,例如一种新式样武器,如果不进行保密,就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而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各国都心照不宣的进行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进行保密处理。当然也有国家对这种专利进行不授予专利权的做法和规定。像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专利法中明文规定对涉及本国安全的申请都需予以保密。我国专利需要保密时该如何处理?我国对于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申请一般都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当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时,应该及时转交给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审查官就会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转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如果该专利无需保密,审查官就会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处理。

2、当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时,就需要专利局进行保密确认,有需求时可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协助认定。如需要保密时,审查官就要通知申请人予以保密,并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如无需保密,通知申请人该专利,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处理。

注册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商标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当发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但是,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而只能选择一个处理机关。

究竟选择何种保护途径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来决定。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但行政机关对于侵权赔偿只有调解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还需要请求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特点是:程序严密、注重民事赔偿。因此,如果希望尽快处理案件,制止侵权的扩大,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处理;如果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较大,希望获得有效的赔偿,则以向法院起诉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应当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请求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书需要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所投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可以作出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4、处以罚款。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叫法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地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角度,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的角度;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的角度。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使用不当和保护不利,以至于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等。

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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