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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注册商标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盘锦瑞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21:44

怎么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

一、受理规模

1、受理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挂号、改变、刊出请求。

2、不受理恣意一方当事人触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权质押挂号。如有触及,当事人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二、请求文件的预备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挂号、改变、刊出请求时应当别离提交以下请求文件,所有资料一式一份。

(一)专利权质押挂号请求

1、提交资料

(1)专利权质押挂号请求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实(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4)委托书

(5)代理人的身份证实

(6)专利权质押挂号请求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价陈述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陈述。

(二)专利权质押挂号改变请求

1、提交资料

(1)专利权质押挂号改变请求表

(2)改变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证实文件

(3)委托书

(4)专利权质押挂号通知书

(三)专利权质押挂号刊出请求

1、提交资料:

(1)专利权质押挂号刊出请求表

(2)质权消灭的证实资料

(3)委托书

(4)专利权质押挂号通知书

三、审阅期限

自收到专利权质押请求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议是不是予以挂号。

关于盘锦商标注册后具体的使用形式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和商标局《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商标使用形式:

一、商品商标

1、以粘贴、刻印、烙印、编织或者其他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说明书和说明手册、价目表等上。

2、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书上。交易文书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商标注册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注册后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服务商标

1、商标注册后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书签以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注册后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注册后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注册后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盘锦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很多企业经营者可能等不起或者是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过,这时都只能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了。下面,我司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转让流程是什么?以便大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提高警惕。

1、确认购买的商标,我们联系并核实信息你可以先选中商标,我们公司再为您对该商标进行核实相关信息,查询其是否合适转让,并对商标现在的状况进行审核,以符合转让的条件等。

2、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确认商标符合转让条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中会详尽阐述商标各种信息及转让的相关费用,然后再双方签字,转让协议即可正式生效。

3、提交转让商标转让材料签订的协议生效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准备相关的商标材料,包含: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由我们公司为您去商标局递交转让材料。

4、商标局下发证明,商标转让成功商标局收到转让材料,进行相关信息核准,核准相关材料无误,则下发商标转让证明。当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证明,恭喜您,商标转让成功,可以放心进行商品的推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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